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比較刑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 (1) 
開課學期
102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王皇玉 
課號
LAW7021 
課程識別碼
A21 M141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一5,6(12:20~14:10) 
上課地點
法1403 
備註
限碩士班以上
總人數上限:1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學期課程要帶各位同學與我一起研究台灣原住犯罪問題。我國於1997年修訂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明訂「國家肯定多元文化,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,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,並對其教育文化、交通水利、衛生醫療、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,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。」2005年2月5日更制定了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。但是到目前為止,仍有為數不少的原住民,因受傳統文化慣習影響而犯罪。
近十年來受到社會矚目,且被廣泛報導的原住民刑事判決,主要有三件:
第一件為2003年3月發生於台灣阿里山附近的鄒族達邦社(tapangu)汪姓頭目搶奪事件。本案被告汪姓頭目在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時,法官認定構成搶奪他人財產罪,並判處有期徒刑6月,有期徒刑若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,緩刑二年。肆後雖經被告上訴,但被告之上訴被駁回,全案遂以搶奪罪「有罪」判決確定。
第二件是2005年9月發生於司馬庫斯部落搬運風倒櫸木事件。三名被告被控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,一、二審均判處被告竊盜罪有罪判決,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,高等法院更一審時改判被告三人「無罪」開釋。
第三件則是2011年6月發生於台東之排灣族原住民被告,為顯露長輩對晚輩的關懷,依習俗伸手觸摸男童「阿力力(睪丸)」案件。此一案件本以強制猥褻罪起訴,後來經被害人撤回告訴而判決公訴「不受理」。
前面三件社會注目的原住民犯罪事件,其特色均是強勢的漢人族群,以漢人的觀點或意識型態,作為衡量原住民族群在原住民傳統生活領域所發生行為之標準,因而起訴原住民被告。然而,三件判決中,除了2003年鄒族達邦社汪姓頭目搶奪事件被法院判決有罪外,另外兩件則是判決無罪或是不受理。在後兩件判決中,可以察覺出法院在審理原住民犯罪事件時,已經開始意識到且認真對待原住民之行為,是否受到部落決議或傳統慣習影響,因此後面兩則判決,法官在審理過程中,邀請瞭解原住民傳統慣習之人擔任證人,為法官闡明原住民之傳統慣習。本研究計畫認為此一審理模式,乃一個正確且可依循的審理模式,亦即邀請通曉原住民文化或傳統慣習之人擔任證人,以緩和刑事判決中過於強烈的漢人主流意識型態,且在判決理由中討論與說明了原住民的文化傳統慣習。

然而,並非每一件原住民犯罪的案件,法官均會如後兩件判決一樣,耗時費力地去探求原住民慣習或是傾聽原住民的不同聲音。因此,目前在刑事司法實務上,還是充斥著原住民因傳統慣習而犯罪的案件。目前我國實務上具有原住民族特殊性的犯罪態樣,主要有涉犯下面三類法規,亦即:1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;2、野生動物保育法;3、森林法。

過去,臺灣統治者在貫徹刑法規範時,總是習慣把原住民與漢人一視同仁。然而,一味強調刑法的一體適用而忽略原漢文化的衝突,在許多個案上卻也常突顯出處罰的正當性堪虞。因為許多原住民的「犯罪行為」,從自己族群的觀點來看完全正確,但以現行刑法規範來看卻被視「犯罪」,換言之,犯罪的定義常是強勢族群統治者所強加之罪。上述三類案件類型雖然歷經數次法律修正,對於原住民持槍狩獵與採集森林產物之行為,多次進行鬆綁,最後採取除罪化的規定。但是除罪化的要件在解釋上,常會因為適用法律者個人的意識型態,或是不瞭解、不認同原住民傳統慣習,或是不同行政單位的嚴苛解釋(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對於「自製獵槍」的嚴苛要求),以至於法院在判決上,類似案件在不同的法院與不同的法官審理下,有著差異極大的看法。

目前原住民犯罪問題,在實務上與法律的解釋上,還存在的爭議問題,例如下述:
1、持有自製獵槍無罪,但持有子彈、火藥究竟有罪還是無罪?
2、原住民可否持有十字弓(類似弓箭作用)而打獵?
3、原住民可否利用傳統手段捕魚?例如布農族以具有麻醉效果的植物「蘆籐」麻醉河裡的魚?此一行為是否違反漁業法第48條以麻醉藥物捕魚?
4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,「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:一、獵捕野生動物。二、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。三、採取礦物、土石。四、利用水資源。前項各款,以傳統文化、祭儀或自用為限。」此條規定是否合理?何以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必須出於祭典或文化傳統,不可出於「營利」意圖(例如原住民獵人獵殺山豬後,帶到市集販賣?)又,「依法從事」此一要件,如果行政機關怠惰,遲不做出補充「法令」,以至於獵捕野生動物或採集森林產物之數量、種類、方式欠缺補充法令,則原住民是否無法從事本條所列行為?
5、法官在判決時,可否直接援引「憲法」增修條文或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,甚至「兩公約」作為阻卻違法事由,做出有利於原住民之無罪判決?此問題亦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位階為何?與其抵觸之法令,其法律效果為何?

本課程的上課方式如下:
本課程一開始,授課教師會先針對原住民犯罪問題進行說明,以凝聚本課程所要傳達的問題意識。在此之前,欲修課的同學應該自行將前面所提到的三則判決熟讀,並自行先行研究自民國102年開始,原住民專業法庭針對原住犯罪案件的判決內容,尤其比較東部花蓮、台東法院之判決,與西部法院判決之異同。
上課方式是採取口頭方式、辯論方式與起訴審判模式。每一修課同學在學期中均應各扮演一次檢察官、辯護律師與法官之角色。修課學生將分成數組,每一組同學應自己分成檢察官組與辯護律師組,亦即報告組同學應準備一則原住民犯罪的相關判決,由一人或數人擔任起訴檢察官,提出起訴之事實與理由;另一人或數人擔任辯護人,提出辯護之理由。其餘修課同學在每一組報告時,以抽籤方式選出三人,擔任合議庭法官。最後以評議與投票方式,決定被告(有人要扮演被告也可以)有罪或無罪。
以上是初步的授課構想。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或想法,歡迎提出來供參考。
 

課程目標
培養學生瞭解原住民犯罪問題之特殊性,原住民與漢人之間的法律爭議核心 
課程要求
一、 修課學生應對原住民族基本法,以及前面三件原住民犯罪的注目案件有基本認識
二、 修課學生應有能力自行挖掘與發覺原住民犯罪問題之特殊性,包括實體法(森林法,野生動物保護法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罰規定)與程序法(通譯,原住民專業法庭,原住民專家擔任鑑定人)之議題
三、 修課學生應嘗試研究在不同的原住民犯罪個案中,原住民主張的傳統文化慣習為何?有何文化抗辯之理由?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,應運用何種法律、法源或解釋方式尋求解決文化衝突爭議?
四、除了上課參與之外,每一位授課同學均應於學期末提出一篇至少一萬字的書面報告。學期成績以上課參與程度與書面報告兩者加以評分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王皇玉,文化衝突與原住民犯罪困境之探討,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(TSSCI),頁255-304,2007年9月
王皇玉,原住民持有槍械問題之研究,台灣原住民研究季刊第5卷第1期,第1-37頁,2012.03春季號
王皇玉,弱勢語言族群之接近司法權─以原住民通譯問題為中心,收錄於法務部「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(14)」,2011年12月,第59-75頁
王皇玉,原住民犯罪與不法意識之研究─從新竹縣尖石鄉風倒木竊取案件談起,收錄於《刑與思─林山田教授紀念論文集》,2008年10月,元照•台北,第125-146頁 
參考書目
太多了,陸續補充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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